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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上一直有此說法,幫你貸款買機車,事後可退還現金6-8萬。

但是

你覺得這合法嗎? 真的可以實拿到貸款買車的數字嗎?

別傻了!!

當然不合法,這舉動會讓你卡到詐欺的刑事案件!

至於金額呢! 更不可能。人家代辦不收手續費嗎?

買車也要頭期款,也需要文書費用,疏通不用費用嗎?

這種不勞而獲的事情,你還在相信!!!!!!

案例:

李先生透過網路廣告,辦理一台110CC機車,起初說貸款7萬,過件後車子會幫他賣掉,李先生沒想那麼多,直接辦理也過件了。

最終錢下來,只拿到了三萬多。

一問之下,

扣除動保設定,手續費開辦費,文書費,頭期款代墊。只剩下這麼多,李先生連車都沒看到,

在貸款繳到剩4期時,接到法院通知刑事案件。

李先生才知道,原來跟他沒關係,是因為在他之後,有人繳款不正常,

被銀行查到,車輛在設定前,又被過戶到別人名下,所以調查之下,

一連串的被追查到李先生,就莫名的卡到刑案。。

所以以上資訊,你認為安全嗎?

資金需求是傷腦筋,但是多看,多聽,多問才不會受騙

 

 

 

 

 

許男缺錢孔急看到網路廣告「買機車換現金」,經聯繫後王男告知,他只要出面買機車,辦理分期付款,就可獲得兩萬元現金,許男辦理分期付款買了一部7萬9800元機車,王立即轉賣賺取差價,事後貸款公司找許男要不到錢才知受騙,許依詐欺罪被判3月及沒收7萬9800元,檢方再追查出幕後黑手王男,依詐欺罪起訴。

檢方調查指出,王男(52歲)從2014年9月起,以「王文華」名義在報紙及網路上刊登「買機車換現金」,吸引有吸毒及妨害自由前科的許男查詢,王男告知背7萬貸款,可以換2萬現金,許男因需錢孔急,根本不考慮後果,2015年元月,在王男安排到某機車行買機車一部7萬9800元,並向遠信公司辦理全額貸款,分12期每期支付6983元。

但是許男辦理貸款後拿到2萬元現金,事後1期貸款都沒有繳,而機車交給王男,同年3月初就轉賣給第三人,得款全數王男拿走(售價扣除2萬元為王男不法獲利)。

此案因遠信公司催繳,許男傳喚到案後坦承犯行,依詐欺罪判3月及沒收7萬9800元。

檢方繼續向上追查「王文華」,但發現非其本名,經比對後發現被告為「王泓寓」,王到案坦承有給許「王文華」的名片,與許簽立買賣讓渡書、質借款擔保契約書等,還有將許名下機車出售等事實,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,與許是詐欺共犯,依法起訴。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Taichung/breakingnews/2446877

 

 

坑殺「缺錢人!」,林嫌刊登報紙「機車換現金」誘騙缺錢民眾上鉤,先請被害人分期購買新車(5至8萬元不等),林嫌付給被害人現金1至2萬,代繳前三期貸款費用,或買貸款新車作租賃機車使用每月可領2萬元租金誘騙被害人,唯林嫌拿走新車及雙證件辦理機車買賣、過戶轉賣牟取暴利,逃逸無蹤,讓被害人一次繳清貸款費用,苦不堪言。

桃園大華派出所104年4月底接獲曾姓被害人報案指稱依報紙刊登「機車換現金」聯繫上嫌疑人林憲文(男、26歲),誘騙他買分期購買新車交給他作為租賃機車使用,每月可領2萬元租金,但是車交給林嫌後,除了沒拿到2萬元車輛還被過戶,借錢還車貸,1045年5月4日又接到林嫌以同樣手法又騙他買車,處理員警請其誘騙林賢出面。

4日19時約定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捷運2號出口處見面,員警等林嫌出現時立即上前圍捕,當場查獲機車賣賣合約書、現金7萬元逮捕,林嫌同時分別被嘉義地檢署、台中地檢署發布偽造文書通緝犯在案,警訊中林嫌否認犯行辯稱是合法買賣,而警方依據機車買賣合約書聯繫上5位被害人,到派出所指認確認就是詐騙嫌犯,全案依偽造文書、詐欺、背信等罪嫌移送法辦,警方呼籲有類似情形請跟大華派出所聯繫。

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15/5/5/n4427547.htm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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